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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鐵老大敗訴了。2014年8月27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宣判國家鐵路局敗訴。法院認為,國家鐵路局具有審核火車票退票費的法定職責,其拒絕公開調漲火車票退票費政府定價信息的行為違法,要求其撤銷原答覆,重新做出答覆行為。這說明,法院支持了公民對政務公開提出的訴訟要求,法治政府不僅是一個理念,也越來越成為現實。
  事件的起因並不複雜。去年8月,在沒有召開價格聽證的情況下,中國鐵路總公司宣佈實行梯次退票費制度,24小時之內的退票費從原來的5%,漲到20%,漲價幅度高達300%。這一上漲依據何在?律師董正偉依法向國家鐵路局提出申請,要求公開與調價相關的政府定價信息和退票成本信息。
  國家鐵路局的前後兩次答覆值得玩味。引發訴訟的第一次答覆稱,董正偉的要求,不屬於公開事項,不必向社會公佈。言下之意,這是家務事,與屁民何干?敗訴之後,國家鐵路局則通過官方微博稱,國家鐵路局是行業監管部門,不是價格主管部門,無相關信息公佈。弦外之音說白了就是,這事不歸我管。
  從這前後兩次完全不一致的答覆中,我們可以看到國家鐵路局某些人的法制觀念何其淡漠。只要不涉及國家安全,公民有權依法要求政府部門公開相關行政信息和決策過程。這是現代法治政府的應有之義,不僅有助於政府依法行政,也是公民參與政治的民主權利。退票費調價,並不是什麼了不起的國家機密,也不涉及國家安全,完完全全是一種市場行為,其審批過程和決策依據,有什麼不能公開的呢?
  在法院的判決中,明確指出,“鐵路客貨運雜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審核”這一行政權力歸國家鐵路局,併在《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事項彙總清單》中,對外進行了公示。法院據此作出裁決,退票費調整,在此權限之內,要求國家鐵路局撤回第一次答覆,認真調查、裁量,對董正偉的申請重新予以答覆。
  這個答覆卻是用微博的方式進行的,遠非一種嚴肅的法定形態,而且文內稱“針對網上有關火車票退票調價信息公開的議論,國家鐵路局有關負責人表示”,十足的官腔範,仿佛這個判決不復存在,申請人董正偉如同空氣。把頭伸到沙堆里,就能迴避自己敗訴的事實了嗎?就能迴避法院的判決嗎?這不是網上的議論,這是嚴肅的法律判決,需要鐵路局用嚴肅的法律文書予以回應,絕非在社交媒體上發幾篇危機公關文章,就能夠過關了事的。
  新聞發生以後,幾乎所有的網絡跟帖,都有一個隊形保持得很好的觀點:提高退票費,是為了打擊多占資源的黃牛,以提高他們的運行成本。隊形保持得好,並不能混淆關註的焦點所在。且不論在實名制售票的大背景下,這個論調的現實性有多大。這個論調並不能為鐵路局不公開相關行政信息和退票成本的行政不作為開脫,也並不能說明鐵路局作為政府主管部門,在鐵路總公司調整退票費的行為中,是如何進行決策的。而這一點,才是此案的關鍵所在。
  所以,此次訴訟,雖因退票費調整引起,但絕非就事論事,實際上代表了民眾對法治政府依法行政的一種希冀。要求公開的政府信息和成本信息,實際上是在追問:一個有可能涉及所有乘坐火車的人權益的退票費大幅調整,其決策依據何在?其決策過程有沒有進行相關的論證?從5%到20%的增幅,是如何作出的,為什麼是20%,不是15%也不是25%。這些都應當有一個明確的交代。作為中國鐵路總公司的政府主管部門,國家鐵路局不可能在沒有依據和沒有標準的情況下作出同意漲價的決策。
  現代行政倫理告訴我們,權力和責任是對等的,有多大的權力,就要承擔多大的責任。政府機關,既然有天然的權力擴張衝動,就應當有勇於承擔責任的制約。總不能在要權力的時候哭爹喊爺,行使權力的時候當爹做爺,要求公開的時候避而不談。如此的行政權力生態,絕非健康,也遠談不上法治。所以,在面對公民行政信息公開的請求,鐵老大不能再有老大心態,沒有人是傻瓜,請別再耍花槍。
  (原標題:鐵老大敗訴,政務公開不能耍花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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